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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长沙市政法系统干部培训班正式开班,开班典礼于2008年11月27日上午在廖凯原楼342报告厅成功举行。开班典礼由龚文东副院长主持,我院朱苏力院长、张守文书记以及长沙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熊晓强先生出席典礼仪式并分别致辞。学员代表周琼芝、袁征、彭劲松先后发言。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
法学院长沙市政法系统干部培训班正式开班,开班典礼于2008年11月27日上午在廖凯原楼342报告厅成功举行。开班典礼由龚文东副院长主持,我院朱苏力院长、张守文书记以及长沙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熊晓强先生出席典礼仪式并分别致辞。学员代表周琼芝、袁征、彭劲松先后发言。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杨河应邀出席典礼并在典礼结束后为培训学员做了主题为“北大校史与北大精神”的精彩讲座。
法学院下属单位北大英华为每位学员赠送“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法规大全》一套,并于2008年11月29日日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与图书馆叶老师共同讲解了法学院图书馆资源的利用与中文数据库的使用。
法学院下属单位北大英华为每位学员赠送“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法规大全》一套,并于2008年11月29日日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与图书馆叶老师共同讲解了法学院图书馆资源的利用与中文数据库的使用。
文件提供:law.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Tel:010-8266 8266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为了切实解决中央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为了切实解决中央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七个条文,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这次民诉法的修改既有对原规定的完善,也有新确立的制度,对于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以及审判资源重新配置等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决定的精神和意图,确保民诉法修改决定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顺利实施,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落到实处,有必要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适用中的分歧意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结合多年来人民法院对审监程序的改革探索,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司法解释。
审监庭负责人强调说,本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修正后民诉法相关条文所作的配套解释,《解释》最后一条明确,对于我院先前根据修正前民事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虽然没有规定,但我院以前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批复中涉及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规定,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另据悉,对于原审法院在民诉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法院将于近期以通知形式予以明确。
问:民事诉讼法对如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规定得不是很明确,请问,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哪些主要规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大家知道,民诉法审监程序部分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解释》秉承上述立法精神,在引言部分阐明了本司法解释的三个宗旨:一是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努力解决“申请再审难”问题;二是规范和引导当事人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行使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行为;三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裁判的稳定性。
基于上述的指导思想,《解释》用七个条文将如何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进一步明确。一是对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予以归纳。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期间、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在不同法条中规定的原因,《解释》在第一条中明确,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和声明了法定再审事由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是对于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应当同时提交的材料予以明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虽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但是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哪些事项,再审申请书应当附随提供哪些材料,并不明确。各地在操作上比较混乱,造成“申请再审难”和“申请再审乱”两种似乎矛盾的状况。为了避免上述两种状况,《解释》明确再审申请书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法定再审事由和支持的事实及理由、具体再审请求等内容,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原审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同时,对于不符合形式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和材料,《解释》规定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者改正。这样,有利于法院及时了解当事人申...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为了切实解决中央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七个条文,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这次民诉法的修改既有对原规定的完善,也有新确立的制度,对于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以及审判资源重新配置等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决定的精神和意图,确保民诉法修改决定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顺利实施,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落到实处,有必要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适用中的分歧意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结合多年来人民法院对审监程序的改革探索,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司法解释。
审监庭负责人强调说,本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修正后民诉法相关条文所作的配套解释,《解释》最后一条明确,对于我院先前根据修正前民事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虽然没有规定,但我院以前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批复中涉及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规定,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另据悉,对于原审法院在民诉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法院将于近期以通知形式予以明确。
问:民事诉讼法对如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规定得不是很明确,请问,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哪些主要规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大家知道,民诉法审监程序部分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解释》秉承上述立法精神,在引言部分阐明了本司法解释的三个宗旨:一是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努力解决“申请再审难”问题;二是规范和引导当事人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行使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行为;三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裁判的稳定性。
基于上述的指导思想,《解释》用七个条文将如何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进一步明确。一是对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予以归纳。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期间、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在不同法条中规定的原因,《解释》在第一条中明确,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和声明了法定再审事由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是对于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应当同时提交的材料予以明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虽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但是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哪些事项,再审申请书应当附随提供哪些材料,并不明确。各地在操作上比较混乱,造成“申请再审难”和“申请再审乱”两种似乎矛盾的状况。为了避免上述两种状况,《解释》明确再审申请书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法定再审事由和支持的事实及理由、具体再审请求等内容,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原审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同时,对于不符合形式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和材料,《解释》规定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者改正。这样,有利于法院及时了解当事人申...
文件提供:law.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Tel:010-8266 8266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 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30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全文共43条的司法解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 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30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全文共43条的司法解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台这个司法解释,也是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有关审...
“出台这个司法解释,也是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有关审...
文件提供:law.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Tel:010-8266 8266
4万亿元经济提振计划执行过程中,面对突然扩大的政府采购规模和万亿元国家投资,现行的监管制度,能否保证其真正落实到位,既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浪费,又能有效遏制贪污腐败的滋生?这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能支撑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下的政府采购吗?”2008年11月...
4万亿元经济提振计划执行过程中,面对突然扩大的政府采购规模和万亿元国家投资,现行的监管制度,能否保证其真正落实到位,既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浪费,又能有效遏制贪污腐败的滋生?这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能支撑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下的政府采购吗?”2008年11月28日“第四届中国财经法律论坛——公共采购国际论坛·2008”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中财法学院教授曹富国在会上提出的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一问题来源于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政府强力启动拉动内需计划,两年内扩张投资4万亿元。政府财政性资金支出中将有很大的一部分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那么,我国公共采购领域的法制体系是怎么构成的?此体系目前存在哪些问题?该怎样完善这个体系,才能支撑起经济刺激计划下的庞大的政府采购?4万亿元,会成为制造贪官的沃土吗?我们该有怎样的监管?与会专家在碰撞中寻找着这些问题的答案。
记者从会上获悉,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分别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
两法打架是最大难题
政府采购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有两部: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和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
但是,正是由于两法并行,执行中出现了分歧和矛盾,成为政府采购法治领域最大的难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规定的几种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是《政府采购法》第4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意味着政府采购工程将受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双重约束。
在我国,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管辖的,相应的《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法规也是由财政部完成的。而按照国务院的分工,国家发改委承担着...
“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能支撑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下的政府采购吗?”2008年11月28日“第四届中国财经法律论坛——公共采购国际论坛·2008”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中财法学院教授曹富国在会上提出的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一问题来源于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政府强力启动拉动内需计划,两年内扩张投资4万亿元。政府财政性资金支出中将有很大的一部分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那么,我国公共采购领域的法制体系是怎么构成的?此体系目前存在哪些问题?该怎样完善这个体系,才能支撑起经济刺激计划下的庞大的政府采购?4万亿元,会成为制造贪官的沃土吗?我们该有怎样的监管?与会专家在碰撞中寻找着这些问题的答案。
记者从会上获悉,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分别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
两法打架是最大难题
政府采购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有两部: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和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
但是,正是由于两法并行,执行中出现了分歧和矛盾,成为政府采购法治领域最大的难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规定的几种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是《政府采购法》第4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意味着政府采购工程将受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双重约束。
在我国,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管辖的,相应的《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法规也是由财政部完成的。而按照国务院的分工,国家发改委承担着...
文件提供:law.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Tel:010-8266 8266
明年3月1日,《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将正式施行,诸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公办学校教师工作日校外兼职或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等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 竞赛成绩不作入学依据 《办法》规定,本市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均需进入学校接受并...
明年3月1日,《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将正式施行,诸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公办学校教师工作日校外兼职或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等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
竞赛成绩不作入学依据
《办法》规定,本市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均需进入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以及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将获得补助。区、县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虽然市教委曾多次要求“小升初”不得举办测试,不得以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但依然有个别学校“顶风作案”。新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进行考试、测试、面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
竞赛成绩不作入学依据
《办法》规定,本市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均需进入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以及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将获得补助。区、县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虽然市教委曾多次要求“小升初”不得举办测试,不得以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但依然有个别学校“顶风作案”。新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进行考试、测试、面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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